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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动态
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3-02  浏览次数:2202

  京建发〔2011〕8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首都加快“人文北京、绿色北京、科技北京”和世界城市建设的关键之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在全市开展“质量安全年”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强化各单位各部门首都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为确保建设系统做好2011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2011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夯实质量管理基础,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使首都工程建设得以顺利进行,为社会和民众提供优质的建筑产品。

   

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年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2010年,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在加大施工质量监督执法力度的同时,针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区域开展各项综合执法检查,有效地打击了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全市质量形势仍不容乐观,质量问题仍然时有出现,大兴旧宫保障房项目质量事故的发生,突出反映出工程参建单位特别是项目经理部不履行质量管理职责,质量意识薄弱,同时也反映了目前建筑市场质量管理仍然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2011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重点在完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和轨道交通等重点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力度,继续做好全市安全质量网格管理工作,严格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等方面,强化质量监管工作,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一、指导思想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在全市开展“质量安全年”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强化首都质量意识,以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和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为重点,完善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夯实质量管理基础,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减少一般质量事故,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证首都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建设主体责任。

  1.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并细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严格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投资、工期、造价和其直接采购材料的质量责任,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并不得转移其最终的质量责任(实行质量保险的除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建设程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不得肢解发包工程,不得直接采购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的预拌混凝土材料。

  2.加强总承包管理,禁止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严格施工总承包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和各分包单位应建立完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对所承接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在落实《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技术管理工作的规定,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技术岗位责任制和保障体系,夯实施工现场技术质量管理基础,减少、杜绝违反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的现象。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质量管理提出明确的要求并实施动态监管。

  3.出台政策,加大施工现场监理师的培训、考核和从业上岗的推动力度。为解决施工现场监理人员责任不清和配备不足等现状,研究制定现场监理师管理办法,细化监理管理规定,充分调动和发挥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当中的一线作用,切实落实质量监理责任;逐步建立监理保障机制,改革监理取费方式,完善监理招投标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恶性压价的行为。

  4.加强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建立诚信体系,指导检测机构行业自律。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检测资质和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全市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整顿和规范,建立健全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对检测数据采集和上传实时监控,实现不合格或异常数据的自动报警功能,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加大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凡在检测试验工作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坚决予以取缔,收回资质证书并全市通报。

  5.加大质量监督执法队伍的机构建设。研究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5号令)的实施细则,加强市区两级监管体制和监管队伍建设,保证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按编制配备到位,保证各种设备、设施的配备和开展质量专项检查检测的经费。同时落实质量监管职能,规范监督行为,提高全市质量监督工作水平。

  (二)创新工作机制,强化质量监管。

  1.建立全方位的质量监督考核机制。要求参建责任主体对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自评和互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执法检查情况,结合各参建责任主体自评、互评以及社会评价结果,对其质量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并公示考核排名和考核结果,同时将此应用于建筑市场管理。

  2.建立工程质量倒查机制。通过监督检查,以及对举报、揭发和报告反映的质量问题和质量违法行为的调查,依照工程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倒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职履责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3.通过定期召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备案管理和信访管理工作例会,建立专项执法检查通报制度,了解掌握全市工程质量基本状况,指导区县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工程质量管理信息、检测工作信息、备案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信息、月报等信息的收集工作,同时,相关各部门联动,加强信息的综合分析和反馈。

  (三)加大对重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1.加大保障性住房等工程监督管理,强化市和区县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民生工程的建设质量。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房工程质量检查,重点检查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工程参建各方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结构质量及住宅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落实情况等。

  2.强化轨道交通工程及东西二环地下隧道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推动法规制度和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促进各方主体改进和加强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风险评估及防范、质量控制体系和专家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风险监控措施,并利用危险性较大工程远程监控信息系统,实时跟踪风险防范措施落实。

  通过常态化的全市安全质量网格管理工作,突出保障性住房和轨道交通等工程的质量监管,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专项检查的结果。

  (四)继续落实好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具体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文件)的指示精神和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指示要求,对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积极完善相关规范制度。

  (五)继续做好50个重点村拆迁建设推进工作,督促相关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同时,做好城乡结合部重点村搬迁工作的指导;深入调研,加强重点村公租房等项目建设相关政策的研究和指导服务。

  (六)加大中小学校舍改造工程、医院抗震加固、幼儿园抗震加固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力度,严格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建筑节能标准等进行质量监管。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确保民生工程建设质量,加大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力度。

  1.继续加大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控力度,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切实落实分户验收管理制度,保证工程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

  2.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中,逐步推广建立工程质量强制第三方抽样检测工作机制、施工现场开放日制度、业主验房制度和工程交用后的保修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监理第三方管理,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形成监管合力。

  3.继续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试点工作,完善制度设计,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全市推广。

  (二)建立轨道交通等重点工程质量风险防范和质量控制体系,强化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工程质量风险源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工程质量风险源、分级控制体系技术措施的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同时,加强市区两级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制定工作程序和相关制度,继续有效发挥两级质量监督机构作用。

  (三)突出重点环节监管,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

  继续做好全市安全质量网格管理工作,大力开展工程质量执法检查。重点对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即执行京建发[2010]111号文的情况以及履职履责情况、基坑开挖及支护、模板支撑体系、结构工程质量、建筑节能、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项目检测试验管理等内容进行检查。

  (四)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提高监理质量和水平。

  督促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切实履行监理责任,改进监理服务;严格按监理工作需要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监理人员;项目监理部要落实人员定岗、持证上岗和总监负责制度;认真贯彻《北京市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监理单位和人员的动态管理,建立并完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

  (五)整顿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

  完善检测信用管理体系,继续整顿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的动态管理,保证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对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质量管理。

  各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原材料进场质量控制,严把生产过程各环节质量关,确保产品质量。市和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预拌混凝土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技术人员的配备、设备的检定、质量检验过程的控制等方面的监督执法检查,同时利用互联网、GPS技术,对生产企业全过程监控,逐步实现混凝土生产企业远程数据传输,并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和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

  (七)进一步加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管。总结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创立的建筑节能专业主监人制度等经验,创新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方式,加大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变更节能设计重新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材料采购单位备案和重要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备案工作,严格执行建材供应商责任追溯制度;支持行业协会建立建筑节能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诚信机制及组织部分建筑材料品种供应单位的质量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逐步开展北京市住宅产业化部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认证工作。

  (八)加强市和区县质量监督机构的自身建设。

  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号令精神,对监督机构和人员实行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管理;落实政府监管的层级质量管理责任体系,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位、任务到人,实现精细化管理目标。

  (九)加大建设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大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要实施质量管理约谈告诫,并应采取限期停止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招标投标资格等行政管理措施,纳入动态监管和信用评价体系监管。对于涉嫌犯罪的按照《北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报检察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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